補助申請
Q21.
補助申請種類-國家形象館
(一)申請案件數之限制:
1.會展公協會以外之公協會申請以 3 案為限;會展公協會以申請 2 案為限。
2.各公協會申請赴中國大陸設置形象館限 1 案。
3.另考量預算有限,各公協會申請補助設置「形象館」可與其他公協會合併提出申請,且合併者及被合併者均計入案件數。
(二)優先補助之地區:
中國大陸以外地區: 綜合考量具有
1.配合政府政策,前往重要及潛力出口市場(美、德、非洲)、 新南向國家、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(CPTPP)會員國、 邦交國、 中東歐及波羅的海經貿合作潛力國家拓展
2.攤位集中同一展區
3.不同單位經整合參加同一展覽,有擴大效益者
4.以往具有辦理績效等 4 項者列為優先補助之展項。
中國大陸地區:綜合考量具有
1.專業展
2.攤位集中同一展區
3.以往辦理形象館之績效等 3 項者列為優先補助之展項。
(三)補助上限金額與補助項目:
1.每展最高補助上限依不同之參展攤位級距如下:
A.25至50攤位,每展最高補助上限300萬元
B.51至100攤位,每展最高補助上限400萬元
C.101攤位以上,每展最高補助上限500萬元
2.補助項目:場地佈置費。
(四)申請國家地區及門檻:
中國大陸地區需達50個攤位數以上,且需集中於同一區。
中國大陸以外之地區,攤位總數需達25個攤位數以上;但考量國際專業展有按產品分區展出情形,除集中於同一展區外,亦得擇下列方式之一辦理:
1.其中一個展區攤位數達總攤位數80%(小數點採無條件進位)以上;其餘攤位數需集中在其他同一展區。
2.其中二個展區攤位數均達總攤位數40%(小數點採無條件進位)以上;其餘攤位數需集中在其他同一展區。
3.該展如依產品分為多個展館展出,每展館展區攤位數須至少6個攤位且集中在同一展區。
(五)A、B、C款設計圖
1.形象館之色彩應用可根據不同產業性質進行調整,以凸顯各產業之特色及展示特點。
2.施工說明手冊所列之產業圖像僅為建議素材,公協會可自行放置代表產業之圖騰或Logo,申請補助時需提供上述圖騰或Logo供本署審查。
3.長邊攤位主視覺部分,使用正楷字體之「TAIWAN」,短邊攤位主視覺部分,仍維持臺灣一等一展覽識別標誌,並以橫向展示。
4.考量全球綠色展會的趨勢,請優先選用環保材質,以符合永續循環之ESG理念。
5.側邊攤位隔板可依實際需求選擇不落地。
Q22.
補助對象之申請資格
1.臺灣區級工業、輸出業同業公會、省(市)、縣(市)級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。
2.前款以外其他辦理貿易相關業務之非營利社團法人、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。
3.申請之公協會須會務運作正常。
Q23.
新申請之其他工商團體應具備資格
1.符合補助對象之申請資格。
2.申請單位設立登記至少3年(含)以上(期間以計算至貿易署公告所定之申請期限截止日為準)。
3.會員必須具有出進口實績。
4.近3年獲有內政部、經濟部或地方縣市政府評鑑甲等、優等或特優等且在免評鑑年度者,列為優先補助對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