形象圖

核銷作業

Q01.

受補助案件執行完畢後,辦理核銷期限

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,遇年度終了時於年度終了後五日內,檢附相關文件向專案辦公室辦理核銷。

Q02.

辦理核銷文件

一、國際展覽:

自110年起補助國際展覽計畫之核銷,已改為線上申請,請至「補助公協會參加國際展覽管理系統」(https://tpsp.trade.gov.tw/tppo)進行申請及列印紙本文件,用印後郵寄/親送至專案辦公室,應備文件如下:

  1. 公函(請註明受補助單位匯款帳戶名稱及帳號)
  2. 原貿易署核准函影本
  3. 請領補助款之領據或統一發票
  4. 經費收支明細表
  5. 支用單據
  6. 成果報告書
  7. 廠商受益表
  8. 廠商領據暨切結書
  9. 公開周知貿易署補助計畫之書面證明影本
  10. 通知外館考評之證明文件
  11. 其他相關文件(如:出國報告書、活動照片、光碟片等)

二、非國際展覽:

紙本申請,同前述應備文件說明。

三、上述紙本核銷文件,請逕送補助公協會辦理貿易推廣專案辦公室(地址:10093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73號3樓)。

四、注意事項:

請確實依照最新「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」、「補助公協會參加國際展覽計畫作業原則」及「受補助單位辦理推廣貿易業務核銷應行注意事項暨附表」等規定辦理,詳細請自行查閱:

  1. 「補助公協會參加國際展覽管理系統」之補助業務說明
  2. 「本計畫網站」之作業原則,以及下載專區/辦理推廣貿易補助辦法及核銷注意事項

Q03.

辦理政府採購法

經核定之各補助計畫,如向同一家廠商採購,採購金額為場地租金210萬元,獲貿易署補助160萬元,已達150萬元以上,且占其採購金額210萬元之半數以上,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。

Q04.

支用單據為電子發票

國外發票(Invoice)如為電子發票,應註明為電子發票,並蓋受補助單位大小章。

Q05.

支用單據之抬頭

補助對象為公協會,爰支用單據之抬頭應為受補助單位(公協會),否則不予核銷。

Q06.

若實際參展攤位面積數較原核定攤位面積數減少

實際參展攤位數較核定補助攤位數減少達40%(含)以上,除不可歸責於申請補助單位之因素外,將扣減考評分數。若實際參展攤位數減少,而未達申請門檻則不予核銷。

Q07.

實際參展廠商家數或攤位面積數應符合申請門檻規定

公協會申請每展覽補助,依其會員數應達最底申請參展家數及攤位數,若未達申請門檻則不予核銷,說明如下(每攤位為9平方公尺):

1.會員數1-50,參展廠商家數至少2家(含)以上,攤位數至少2個(含)以上

2.會員數51-100,參展廠商家數至少3家(含)以上,攤位數至少3個(含)以上

3.會員數101-200,參展廠商家數至少4家(含)以上,攤位數至少4個(含)以上

4.會員數201以上,參展廠商家數至少5家(含)以上,攤位數至少5個(含)以上